主办:四川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13楼1302 电话:028-85438389 传真:028-85438389 邮编:610021 邮箱:admin@scjsrc.org.cn |
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英文名称:SICHUAN ConstructionTalent Development Council,缩写:SCTD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开发服务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才开发、培训机构和建设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省建设人才开发和人才培训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和社会服务,开展建设人才的开发、管理、规划、评估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努力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为四川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探索建设人才开发交流和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的规律和特点。 (二)对建设人力资源和建设人才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或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人才开发和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资格论证、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积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各类人才交流、培训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人才开发改革试验。 (五)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 (六)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人才开发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下,开展组织建设人才交流活动。 (七)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建设人才开发刊物和资料。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人才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设人才开发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本会内部表彰并奖励在建设人才开发研究、本会活动及为建设人才开发及教育培训工作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咨询服务和其他工作。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和技术及其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依法建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〇)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十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十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十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十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十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8日**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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